
本文转自:钱江晚报
杭州法院发布白皮书,为解决新型劳动争议背书
领导在群里@加班,要补加班费!调岗降薪辞退,“AI来了”不是理由!
本报记者 盛锐 通讯员 魏澜 宋嘉玲
公司能以“加班未经审批”为由拒付加班费吗?
在人工智能技术冲击下,公司能以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”为由降薪或解除合同吗?
购买源代码的费用,需要工程师分担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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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值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,昨天,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《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(2021—2025)》(以下简称“白皮书”)及一批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
当前,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、新型化趋势。发布会上,杭州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签署《关于建立“法院+工会”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》,建立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,深化“总对总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,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、提升案件解纷效率,促推更多纠纷实现前端化解。
晚上被领导在群里@加班——公司被判赔14万元
在高强度、快节奏的工作中,加班难以避免。尤其是在部分新兴行业,加班成了日常。
孙某和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,就聚焦于“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”。
“入职后,领导多次在工作群中通知,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半至晚上10点半。”孙某先后在该公司担任算法工程师、算法部负责人等职务,经常加班或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运营例会。
离职后,他申请了仲裁,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。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,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。
该案审理过程中,公司辩称设有加班审批制度,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,不能认定“公司安排孙某加班”。
但根据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、例会纪要显示、打卡记录,该公司存在多次要求其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,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、表示提供后勤保障等情况。故法院经审理认定,某智能科技公司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,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,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的加班费,共计14万余元。
“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,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。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钟国维表示,部分科技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,此属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,但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合理审慎原则,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。当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、会议安排、工作指令等方式,实质上已经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,即便没有走审批流程,加班事实依然成立。
技术研发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。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,就必须重视人文关怀,为劳动者提供健康、稳定的工作环境。
调岗降薪辞退,一句“AI来了”就是理由吗?
当下,杭州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产业快速发展,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壮大,涉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领域的劳动人事争议逐步增多,随之而来的竞业限制、调岗降薪等纠纷成为企业与劳动者关心的焦点。
相较于过去的技术迭代,AI技术发展开始冲击部分脑力劳动者。
在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中,周某在该公司从事AI大模型问句质检工作。引入AI技术之后,公司提出要对周某所在项目进行优化,并对其岗位进行调整,调整后的工资待遇由25000元/月降为15000元/月。因周某不接受薪资调整而协商未成,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
对此,周某申请仲裁,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某网讯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,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。
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徐子淋提到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两个要求,分别是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以及公司与劳动者进行合理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的。
企业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,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,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”之情形。同时,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,不能认定为提供了合理的协商方案,故法院审理认定某网讯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。
“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承接技术变革进行更新转型,但亦应顾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”徐子淋提到,当技术变革确需进行业务调整,企业可优先考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,提升其专业能力;若企业需安排劳动者调整岗位,应先向劳动者提供合理调岗方案,积极协商,对因调岗增加的通勤、住宿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。同时,徐子淋也建议,劳动者应当持续学习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,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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